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台山支行)与被告台山中惠******(以下简称中惠公司)、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本院又受理农行台山支行诉中惠公司、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五宗,分别立案号为(2019)粤0781民初****号、3464号、3465号、3466号、3467号。本院依法将上述后立案的五宗案件并入本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台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李**,中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台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编号*******0012613、44010*****0014151、44010*****0015451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中惠公司向农行台山支行偿还融资本金434858.45美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利...(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