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孙*、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因无法向被告齐*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方式向被告齐*送达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在未出资的8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维基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基公司)向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应付债务(包括应付价款196,250元、案件受理费4,224元、公*费690元、利息14,974.42元以及以196,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齐*在未出资的32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维基...(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