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仙桃荣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仙桃荣怀**负担。事实和理由:李**与仙桃荣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持续到2020年1月,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其被辞退的时间即2020年1月,仲裁时效期间应以此为起算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并以此作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错误。
仙桃荣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李**与仙桃荣怀**之间于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仙桃荣怀**支付李**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的经济补偿金15745.77元;3、仙桃荣怀**支付李**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资44...(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