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新娘摄影店应否支付赵**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新新娘摄影店在其与赵**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于2021年9月26日通知赵**放假,又于同年11月26日通知赵**上班。新新娘摄影店此行为系对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条件的单方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赵**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赵**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回到新新娘摄影店继续工作,应视为赵**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通知新新娘摄影店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令新新娘摄影店支付赵**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赵**在新新娘公司、新新娘摄影店工作的工龄应否合并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结合赵**与新新...(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