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汽融中心”)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汽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汽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偿还原告平安银行汽融中心剩余贷款本金162893.74元;2.判令被告夏*支付拖欠利息15826.31元、本金罚息2148.85元、利息复利1101.94元(暂计至2024年7月19日),并支付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62893.7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5826.3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夏*支付原...(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