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4)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张**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刘**与张**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张**主张的250000元款项系其自身参与“温州某某店”加盟项目而委托刘**向其合伙人胡**的投资款,并非交付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资金,张**无权主张刘**返还。另外23000元系张**为从刘**处获得现金参与赌博活动而进行的微信转账,资金交易即时清结,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无权要求刘**返还。1.2020年,张**因不再从事水库水产承包生意,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不满足于娱乐、吃饭等游手好闲活动,多次向刘**表露有投资做其他生意的愿望。后经刘**介绍其认识案外人胡**,了解到胡**在某某投资门店,经营情况较好,故向胡**询问适当投资项目。胡**表示其正准备投资“温州某某店”加盟项目,正好启动资金不足。经胡**向张**阐述投资的具体细节和风险后,张**确定投资300000元,具体工作由胡**负责处理。但张**转款时胡**未带银行卡,张**基于对刘**的信任,于2020年10月27日先将200000元投资款转给刘**并由刘**代为转交胡**,同年12月17日又将50000元投资款转给刘**代为转交。以上共计250000元刘**已转交给胡**(其中240000元银行转账、10000元现金)。2020年12月27日,温州某某店正式开业。2021年1月11日,张**直接转给胡**500**元,由此完成了300000元投资款的...(本文书还有7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