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对(违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中**幢楼集资合伙建房协议书》中第一条第1项,因被告单方私自改变**层大厅框架结构并采用隔开小间方式私自出售获取暴利的侵权行为承担将其恢复原状供共同使用的民事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一中**幢楼集资合伙建房协议书》中第一条第1项双方约定“本住宅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层为框架结构大厅,各户红白喜事停车均有权利享用**层以上为住房”,该事实有《一中**幢楼集资合伙建房协议书》为据证实,但被告邓**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幢楼房**楼的框架结构大厅,隔开成小间门面卖给他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幢楼房**楼大厅的享用权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共同签订集资合伙建房协...(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