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超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某某超市与案外人贵州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之间系关联关系,双方之间法人相同、营业范围相同、人员相同,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以及公司上班人员均未发生变动,关联关系明显存在。2.朱**从2009年入职案外人公司,但案外人公司与某某超市之间仅因为公司决策布局的变动在没有告知某某超市之间变更的性质的情况下,否认朱**在上班期间的功劳与年限,明显损害了朱**的权益,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系关联公司,一审法院仅因合同签订的时间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明显违反事实。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