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70000元为本金,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后,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600000元。此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核对,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出借的款项为2670000元,被告亦承诺尽快归还上述款项。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本文书还有2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