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成都市建*******(以下简称建中置业公司)、第三人成都佳家********(以下简称佳家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中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佳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070元(4020元/月×3.5个月);2.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余*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工资18170.11元(3800元/月÷21.75天/月×200%×52天);3.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余*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6479.45元[38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50%×(9小时×26天-166.64小时)×12个月];4.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余*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2217.93元(4020元/月÷21.75天/月×200%×6天);5.判令建中置业公司向余*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5765.52元(3800元/月÷21.75天/月×300%×11天);6.判令建中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余*于2017年11月1日到成都市新都区缤纷翡翠湾售楼部担任客服领班建中置业公司是开发商,佳家物业公司是物业公司佳家物业公司未与余*签订劳动合同,未为余*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入职时至2019年8月期间由佳家物业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至余*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中2019年9月至今余*工资由建中置业公司发放至余*的中信银行账户中2019年9月1日,建中置业公司与余*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到期建中置业公司未为余*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余*的工...(本文书还有7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