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李**、永兴隆鑫******(以下简称隆鑫煤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隆鑫煤业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及违约金318281.67元(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8日,被告因当时经营的煤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煤矿工人死亡,向原告借款570000元用于赔偿煤矿工人家属。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3日),如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按每日千分之六加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龙**的委托诉...(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