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新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曾*,被告某保险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王*乙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系王*乙之子,2016年9月27日,王*乙在被告处投保某保险一份,保单号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2023年10月5日,王*乙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伊宁市g218线由东向西行驶,与该路段庄某停放在路边的×××号(临)鲁×××××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11月9日,被告作出了《理赔核定通知书》,向原告给付王*乙的身故保险金40,000元。原告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王*乙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意外受伤,被告作为保险人还应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文书还有4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