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扬州康龙********(以下简称康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康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60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74824.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入职被告承包的位于临涣焦化有限公司内提盐项目区厂区从事包装工作,2019年7月,双方补签了雇佣协议。2019年7月27日中午,在从事装卸工作中,为躲避卸车从车上摔下。伤后被送进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