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中山市兴***********(以下简称兴辉公司)、孙**、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被告兴辉公司、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兴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8431.5元;二、判令兴辉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4238.6元(以23140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至2019年6月5日为9814.32元;以8484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