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王*、张**与被告上海清友********(以下简称清友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王*、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清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59,74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120元、营养费120元、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57,4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8,876元、家属误工费7,440元、家属交通费2,000元、家属住宿费3,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手机损失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损失除律师费外,按同...(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