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损害了周**的合法权益,周**的各项请求均有事实依据。一、某某公司违法调岗,将周**从主厨岗位调至门卫岗,工资待遇从主厨的6,900元每月降至3,000元每月,无论从薪酬待遇上还是单位的身份地位都是重大改变,既有经济惩罚也带有人格侮辱性,公司的具体做法违法,周**有权要求拒绝不合理的调岗,其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二、原审法院认为没有拖欠工资是错误的。周**每月平均工资6,900元,2023年3月只发了2,735元的工资,4月份没有发工资,原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三、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某某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文书还有5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