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天津泉州**********(以下简称泉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刘**对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孙**、泉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孙**与刘**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未实际发生,且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意图侵害张*合法财产。首先,从2014年7月31日,刘**通过其长女刘*瑄向孙**打款开始,至2015年9月9日,孙**向刘**出具借条为止,刘**向孙**打款7398000元,孙**自己及委托他人向刘**打款10148000元。孙**的打款明显高于刘**,同时,双方除借贷之外,又不存在其他经济合作关系。虽然刘**主张的孙**打款为归还其他欠款,但其除提交借款凭证外未提交相应打款凭证、资金来源、借款去向等证据,依据司法解释在不能认定其履行出借义务,确定有其他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下,不能认定孙**偿还的非本笔借款。再退一步讲,货币为种类物,在双方对清偿对象有争议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以上还款也应优先充抵本案借款。其次,原审法院不能仅以孙**单方自认借款存在,就免除对以上待证事实查实的义务。原审法院既然以张*委托书非张*所签为孙**伪造,张*缺乏意思表示,撤销(2015)北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调解书,那么,如果只是孙**个人借贷行为,孙**为什么要伪造张*签名,试图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人拉入调解书的签订环节,又为什么以共同被执行人身份查封其房产,划扣其账户,原审法院对此不符合常理的事情没有明确查实清楚。另外,原审法院不但对张*提交孙**在外存在非婚生子女,以及向案外女性长期打款的事实证据排除,而且对于孙*...(本文书还有7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