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