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被告陈*、第三人北京市大******(以下简称西枣林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第三人西枣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陈*连带返还王**购房款75万元;2.判令孙*、陈*连带赔偿王**经济损失及违约金15万元;3.诉讼费由孙*、陈*连承担。诉讼中,王**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孙*、陈*连带赔偿王**经济损失及违约金75万元。事实和理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17年4月,孙*(甲方)与王**、张**(乙方)、西枣林村委会(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西枣林村一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不动产以...(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