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2日为106000元,扣除陈**支付的30000元利息,利息为76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梁**与陈**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3日,陈**因生意资金周*需要向梁**借款,双方签署《借条》,约定陈**因资金周*向梁**借款100000元,借款日期从2017年1月23日起,因陈**承诺借款时间不长,故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另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上述《借条》签订后,梁**即向陈**交付现金100000元,陈**向梁**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梁**的现金100000元。后梁**因资金周...(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