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2380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原告采取分批次送货方式向被告供应矿粉。2020年1月24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46238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原告货款46238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