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4291.18元,并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照lpr4倍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被告以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21年8月11日借款58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月利息2.5%-3%,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拒不还钱。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吴**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案真正适格的...(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