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福*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福*某乙**(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申报破产债权前案涉工程款尚未结算,故某丙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的金额尚不确定。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看,本质是为了工程款债权而设立的从权利,应以满足工程款债权支付条件为前提。在案涉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或者清偿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条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更无从起算。某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30日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因为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报送的竣工图纸未予审核确认,无法...(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