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门市蓬**************(以下简称华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按1550元/月计算芮*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伤残津贴;2.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华誉公司为芮*多垫付的社保费为3510.14元,并在计算芮*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伤残津贴时,按3510.14元扣除;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芮*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一审法院以芮*正常出勤核算认定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水平为4492.14元,明显不合理。首先,芮*于2019年11月21日入职进入华誉公司,华誉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芮*的工资为1550...(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