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嗨********(以下简称一嗨公司)与被告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独任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沪jxxx**荣威550轿车一辆,车辆车架号lsjw26766f*******、发动机号c4gf*******;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归还车辆期间的租赁费用(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超...(本文书还有2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