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45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44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男,196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女,1991年4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周**因与被上诉人吴*、周**、顾**、顾**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海市嘉定区曲惠路**弄12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归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周**、吴*按份共有,周**占19.93%份额: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海市嘉定区曲惠路**弄18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归上诉人周**所有;三、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六项,改判现金补偿款98,370元及超期过渡费102,400元(暂定,以实际调查金额为准)中的50,192.50归上诉人周**所有,50,192.50归上诉人周**所有;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吴*就上海市嘉定区房屋(以下简称919号房屋)的拆迁与拆迁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沪嘉(2012)迁协字第26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计户适用法律错误。该协议依据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本文书还有6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