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某某******与被告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987.5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83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28元;4、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775元;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1850元;6、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5.43元;7、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医疗费164.98元;8、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和李*军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李*军和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依法应由李*军对被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仲裁认定事实错误,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并非承揽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工伤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主动进行了工伤认定,被告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