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同济***********、李*与原审原告田*、原审被告张**、魏**、湖北同济*********、大信会计****(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同济***********上诉称,虽然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号,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并不在此地址,而是在湖北省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37号。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均在湖北省武*市,原审人民法院无视该公司实际情况,对其主要办事机构为“湖北省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37号”的事实不予认定,依法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