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刘**、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中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521.03元,律师代理费3885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1%计算,滞纳费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按贷款余额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需扣除已支付的11.49元),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合计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所得为限】。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在台州市椒江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