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女,汉族,1976年5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两家子乡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99年10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两家子乡牤。
上诉人中国平安************与被上诉人于*、蔡*、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xxx车辆损失34966元,鉴定费1748元。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交警部门作为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部门,其有权对相关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