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08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黄**偿还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75元。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名下银行、不动产、公**、工商等处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于2025年9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75元、9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