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来******(以下简称正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再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正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再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调解书2.正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张**与正来公司之间借款法律关系真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1.张**在一审中为证明与正来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提交了正来公司给张**出具的借据;正来公司收到广州市东山区世纪威特电脑图像中心分三次转款的1594468.11元、1594468.11元、1744363.78元,共计4933300元后出具的确认函以及三份转款凭证和正来公司的一份记账凭证;张**在后续的催收过程中,与正来公司来往的信函以及该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张**与正来公司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2.在再审中,正来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对收到该笔款项均无异议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正来公司称该笔款项系支付货款,货物已交付,货款两清,该债权债务已清结,但正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再审中伍*陈述及其提供的2003年5月8日《股东会协议书》,袁**、庞**、徐**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均已为正来公司实际股东,且袁**、庞**均系公司高管,对公司经营情况十分清楚,但有关“钱货两清”的相关情况,比如买卖合同、货物名称、种类、单价、运输方式、供货方名称、价款结算方式、结算票据等证据应提供而均未提供而伍*在再审中陈述,正来公司与广州...(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