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集*****(以下简称吉林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松原市某*(以下简称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局给付所欠的工程款1321161元,其中以112326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以82326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质保金以4978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吉林某公司与松原市某处签订了...(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