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陈*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2公司)、贵州某某************(以下简称贵州某1公司)、某某发展**********(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4)黔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陈*、贵州某2公司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1894292.26元及利息(利息以11894292.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03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贵州某1公司、某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的范*内对冯**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了实际...(本文书还有16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