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产品开***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海****、原审第三人某县农牧****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产品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银行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原审第三人某县农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产品开***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银行海****向某产品开***返还款项200万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银行海****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助保金”系专项资金非保证金,原审判决查明事实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保证金,将保证金与担保等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适用法*错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审法院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条件作为撤销的价值取向,以某银行海****申报债权时已做扣减,使得破产债权减少,破产企业财产相对受益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损害为由,对某产品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错误。(三)本案债务非某产品开***主动清偿,而是某银行海****未通知某产品开***的情况下划款,属个别清偿,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其他债权人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应减少,应予撤销。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但适用法*错误,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某银行海****辩称,案涉200万元系某县农牧****根据农业示范项目政策以及某产品开***缴存保证金的函件和某银行海****申请,划转该200万元用于清偿某产品开***欠款,不存在某银行海****擅自扣划的情形,不属个别清偿。某县农牧****划转案涉200万元,有**债务人的财产。划转后减少了某银行海****的贷款本金,同时自该日起不再计...(本文书还有7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