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某*******与被告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平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二、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9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00元;三、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合共110768.5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原告认为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23)27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属于主动离职,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21年3月7日填写《入职申请表(a)》登记入职,并于2021年3月10日与原告签订《入职协议书(b)》,被告入职原告处任职服务员**楼面部长等职位。2023年2月5日被告主动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被告退还按金。被告是主动离职,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仲裁裁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9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本文书还有6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