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休宁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被盗卷烟的价格清单等,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民警到其住处传唤到案,有犯罪前科;虎丘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丁**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情况,烟草专卖局的价格清单证明被盗卷烟的价值。
(2)汪*、曹*的微信号*******、宝鑫寄卖行的记账本,结合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按40元1包、60元1包的价格回收丁**出售的18包双**中华香烟、7包休闲利群及付款1140元的事实。
(3)丁**出具的委托书、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退赔情况,已退赔詹某1040元,退回叶某16年古井贡酒一瓶。
三、证人证言。
(1)汪*、曹*的证言:他们经营宝鑫寄卖行,在2023年10月14日收到有一男子拿一条整的、八包散的中华双**香烟和七包散的休闲利群香烟出售,八包散的中华烟是汪*自己收下抽的,七包散的利群香烟是曹*自己收下抽的,故店里的账本只记录收中华双**烟一条,400元,中华双**烟草局指导价50元一包,其是按40元一包收的...(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