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中海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保理公司)、王**、扬州金汇******(以下简称扬州金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袁**诉称,1.判令被告中海保理公司、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中海保理公司、王**支付律师费4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3.判令中海保理公司、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扬州金汇公司对上述第1至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日,原告(乙方)与中海保理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ksl-nt-202004038的《扬州运河南北路快速化改造二期工程央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中海保理公司向原告转让扬州运河南北路快速化改造二期工程债权收益权,原告向中海保理公司支付受让对价,投资金额为100000元,期限为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预期年化收益为8%...(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