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食宿费67,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石锅店里吃饭并住宿,期间未支付过食宿费,202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承诺尽快支付该欠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该欠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被告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