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尹**、杭州采莱******(以下简称采莱化工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平安财险萧*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采莱化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3758.82元[损失明细:医疗费2073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44天×100元/天)、营养费6700元、护理费15600元(104天×150元/天)、误工费34922.52元(56905元/年÷365天×224天)、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7900元;扣减平安财险萧*支公司支付的18000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萧*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查明的基本事实。
1.事发经...(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