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但**(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被告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钱,共计55000元。基于熟人关系和信任,原告都同意并多次借给被告,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微信向“天空”转账8000元,2017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向“天空”转账4000元,2017年7月6日通过微信向“天空”转账10000元,2017年7月6日...(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