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陈**、安徽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7月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