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诉被告沧州市司**(下称司法局)所作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司法局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诉称,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沧司鉴答[2024]06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2、判令被告对黄某求实法医鉴定中心及相关司法鉴定人张某霞、王*飞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故意做虚假鉴定等的行为,重新调查处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6日,原告鉴于黄某求实法医鉴定中心及相关司法鉴定人张某霞、王*飞等人,在接受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的委托,对原告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故意做虚假鉴定等行,向被告进行投诉。但是,被告在2023年10月...(本文书还有3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