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第三人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股份公司)、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曾*,第三人城建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市容环卫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0,000元劳务报酬;2、支付利息19,2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邮件、公*、交通、打字复印费等索款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据被告说,其与第三人李**合伙挂靠在第三人城建股份公司名下,承揽了第三人市容环卫中心位于沙区大浦沟路段的工程(乌市餐厨废异物资派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施工中被告将整理该项目资料的工作交原告完成,总计80,000元,为此款被告于2018年9月20...(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