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涉嫌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常**通过陈*某得知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可以挣钱,其中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每套银行卡价格2000元,北京银行每套银行卡价格1000元,电话卡每张200元,并且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可能被用于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常**将其于2018年11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丰台云冈北区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2030200...(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