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杨*、江西赣抚********(以下简称“赣抚公司”)、格尔木盐************(以下简称“盐湖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初,原告与被告杨*、赣抚公司经口头协商,将被告杨*从赣抚公司处承包的《2017年格尔木***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第一批四标段》的格尔***小区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另对工程结算、工期、发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盐湖城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方。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杨*补充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协议书》,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明确。2021年9月3日,案涉项目工程经格尔木市审计局审计确认,案涉项目总造价13810970.64元,除应扣除的管理费和被告杨*自行负责施工的部分工程外,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