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人民****************(简称财产保险济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嘉祥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财产保险济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产保险嘉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7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8××**号小型轿车于2021年10月11日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2021年12月31日下午3时5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郓城县张营镇大人村路口时,因躲避电动车导致车辆撞到路边花坛,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便通知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被告公司人员勘查后,一直推脱原告,被告拒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