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7日,天晟砼业公司(乙方)与刘**(甲方)签订《商品砼订货合同》一份,由刘**购买天晟砼业公司的商品砼。合同对商品砼强度等级及价格进行了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内全额付款。超期限付款从逾期第二日开始10天内按应付货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从次日起,仍然没有付款,则按应付货款总额的10%,按月计算违约金。合同还对质量要求、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刘**在甲方处签字,天晟砼业公司在乙方处盖章。2012年4月18日,天晟砼业公司(乙方)与王**(甲方)签订《商品砼订货合同》一份,由王**购买天晟砼业公司的商品砼。合同对商品砼强度等级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合同还对质量要求、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王**在甲方处签字,天晟砼业公司在乙方处盖章。2012年10月12日,王**、李**与天晟砼业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欠天晟砼业公司商品砼款1516620元。王**、李**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按手印。2012年10月20日,三被告以华宇广泰********宁夏大地化工项...(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