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及卡号: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11。
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情况:1.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2.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3.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