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黄**诉被告庄**、广*市佳**********、深圳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黄**共同委托代理人岑**、陈**,被告庄**、广*市佳**********(以下简称佳乐公司)、深圳市越**********(以下简称越翔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越翔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442、0000443的两份《辉煌大厦楼宇认购书》;解除原告与被告佳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153、0000154、0000170的三份《楼宇认购书》。3.判令被告佳乐公司、越翔公司对被告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庄**(曾用名庄创新)是被告佳乐公司、越翔公司的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被告庄**与原告为朋友、同乡关系。被告庄**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以其曾用名“庄创新”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2011年8月22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月利率2%;2.2013年1月28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月利率2%;3.2013年4月18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5977字未显示)